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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抚顺

王承尧抚顺矿权案 曾十一次上书

2017-05-31 12:32 《辽宁省志 审判志》 作者不详 1789
抚顺正黄旗界有煤矿一区,煤质甚佳,藏量丰富。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年初,俄人指使华人阎宝善在千金寨雇工挖煤。与此同时,当地二十多位绅商推举候选府经历王承尧为代表,负责集资开办抚顺煤矿。  王承尧,山东沂水人,有候选府经历出身。二月,王承尧雇工在千山台(千金寨)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发现该处煤田很有开采价值。五月,王承...

  抚顺正黄旗界有煤矿一区,煤质甚佳,藏量丰富。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年初,俄人指使华人阎宝善在千金寨雇工挖煤。与此同时,当地二十多位绅商推举候选府经历王承尧为代表,负责集资开办抚顺煤矿。

  王承尧,山东沂水人,有候选府经历出身。二月,王承尧雇工在千山台(千金寨)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发现该处煤田很有开采价值。五月,王承尧和荣伦(旗管协领、三品顶戴)、黄凯等人考察抚顺西部、东部煤田后测定煤层特厚、藏量颇大,决定投资开采。王承尧自筹资金4万两白银,另以1万两白银作为报效银,向盛京将军增祺呈递了《千金寨煤矿开采申请书》。

  在王承尧递上申请书不久,以候补知县翁寿为代表的部分商人也集银23000两,并以报效银5000两的条件向盛京将军增祺提出开采抚顺煤矿的呈请。增祺认为,开采抚顺煤矿既有利于补充国库,也有利于其个人,遂饬翁寿亦交报效银1万两,批两矿同时开办。以杨柏河为界(后因开露天矿而改道古城子河),河西归王承尧开采,河东归翁寿开采。

  翁寿是一个见利忘义之人,早在抚顺煤矿试掘阶段的八月末,他经勘察看到王承尧的煤矿良好,遂将王承尧的芦沿两矿井占领。王承尧要求翁寿停止开采,并交还矿井。翁寿不但不听,反而寻找靠山为其撑腰。


王承尧抚顺矿权案_曾十一次上书 图1


  沙俄便乘机让专替帝国主义者包买土地的李聘三出面,与翁寿接头,并说服翁寿,接受了纪风台(俄籍华人)的13000两股金。纪凤台名为私人人股,实则代表沙俄政府的利益。在纪风台引荐下,翁寿以请矿师为名,将俄军退役上校、精通煤炭开采技术的陆宾诺夫请进公司,并接受其17000两股金。

  这时,翁寿共有资本45000两,沙俄的股份约占67%。翁寿有恃无恐,继续强占王承尧的芦沿两井。

  翁寿公开违约,仗势欺人,迫使王承尧状告于增祺,要求政府对其无理行为进行干预。

  当增祺审理此案时,不仅翁寿写状诬告王承尧,纪凤台“也谓该矿应属翁寿而提出了申辩”。如果按条款将两矿井判给王承尧就可了事,可是,增祺见翁寿有俄人为靠山,便不敢表态。

  但把矿井判给翁寿,又恐理亏受谴。于是,便采取推的办法,将此案批至奉天省交涉局,由其裁定。交涉局的总办徐某也不敢得罪沙俄,只是劝告王承尧将矿井让与翁寿以了事端。王承尧执意不允,继续写状上告,坚决要求收回矿权。徐总办声称调解无效,将此案又推给盛京将军增棋。增祺先后派刘朝钧、增韫前往抚顺处理。

  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增祺向王承尧、翁寿发了正式开采抚顺煤炭的许可书。王承尧募集商股,组织起股金10万两,挂牌为华兴利煤矿公司。总公司设在千金寨,分公司设于奉天城内,王承尧自任总办,另设执事(即经理),由张宝瀛担任,共有职员70余名,均为中国人。

  所属5个坑口,有采煤监2人,工人少则200名,多则600余人,日产量50—400吨。与王承尧开办华兴利公司的同时,翁寿也开办了抚顺煤矿公司,公司设在老虎台。

  十二月二十日,增韫决定一如既往,以杨柏河为界,芦沿井既在河西,归王承尧所有。最后,增棋判决,勒令翁寿停采,交回二坑。王承尧第一次控告,终于获胜。

  芦沿两井诉讼案后,王承尧深感翁寿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强占矿井,关键在于有洋人支持。为了抵制住翁寿的进逼,他在中俄道胜银行买办吴介臣劝说下,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三月,吸收了沙俄道胜银行股金6万两,实际缴纳额前后三次不过37000两。王承尧既需俄人入股以增实力,又恐其染指华兴利公司,所以对他们一直是戒备的。明文规定道胜银行只是入股分红,不为合办,银行不得过问公司事务,不得参与公司管理。以后,他始终坚持了不许俄人过问公司事务的原则,保住了华兴利公司的主权。

  沙俄利用翁寿挤垮华兴利公司独揽抚顺煤矿的阴谋未能得逞,就开始了先将抚顺煤矿公司搞到手的计划。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秋,在陆宾诺夫等人的精心策划下,抚顺煤矿公司召开了改选公司董事长的会议,陆宾诺夫当上董事长,纪风台则挂上副董事长的头衔。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三月,陆宾诺夫和纪凤台以5万卢布(约合库平银33000两)的价格,将杨柏河以东的煤田开采权让给了沙俄远东森林公司。翁寿则不敢承担责任,以总办名义向增祺“复控俄人不守合同,强占矿产”,请求政府出面保住煤矿。增祺责令翁寿马上回原籍候审,并最后裁决:“将纪风台等合同批销作废,翁寿所分之地尽归于王承尧。”俄人自恃力强,对中方的判决置之不理,继续霸占翁寿煤矿不还。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九日,日俄战争后日军占领抚顺。日本侵略者霸占“拥有宇内罕见之丰富煤藏”的“天惠无比之宝库”后,欢喜若狂。

  三月十一日,王承尧呈请增祺,要求清政府向日人声明华兴利煤矿公司的权利。增祺接到呈请后,很快采取了措施。一面将华兴利煤矿公司的权利向日本驻奉官员声明在案,一面将该公司的情况转批奉天交涉局存档。三月二十三日,王承尧仍不放心,亲自到设在奉天的日本军政署,将华兴利煤矿公司属中国私人财产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日本官员如实作了记录。

  十二月二十二日,清政府和日本签订了《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三款、附约十二条。清政府概行允诺《朴茨茅斯条约》中的有关规定,承认俄国在东北南部的特殊地位和权益完全由日本继承。“日本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须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华兴利公司是私人产业,不属于俄人权益,中日《正约》和《附条》签订后,理应归还原主。但是,日本侵略者却违约,继续霸占拒不归还。为此,王承尧于十二月二十七日直接呈书清政府,陈述抚顺煤矿被日军强占的事实。请求清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与日本政府交涉,以收回矿权。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四月十三日,王承尧再次上书,援引《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第四条规定,指出:“日本现已撤兵,恳请政府设法收回利权。”七月中旬,王承尧第三次上书,恳请清政府尽快与日交涉,以求早日收回煤矿。十二月,王承尧第四次上书清政府,用有力的证据说明华兴利公司的矿权问题,并提出如果日方继续狡辩,可“中、日、俄三方会同环质,务期水落石出。”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六日,王承尧第五次上书清政府,要求收回抚顺煤矿。八月三十一日,王承尧第六次上书清政府,叙述了自己会见南满铁路总裁后藤新平的过程,阐明日本的目的就是继续霸占矿山,要求清政府“知职商一人财产系有限,而我国之商权、民气全赖此一线之争,断不可甘退让一步。”

  十月十四日,王承尧第七次上书清政府,揭露日本人“在千台山勒买民地,其心叵测,与职矿更有所藉口”,“务使该矿地方仍为中国所有,则他项主权亦可自存。”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一月二十三日,王承尧第八次上书(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千金寨为华兴利之矿产,此案正在交涉间。明明系我国民人产业,恃强延宕,不能开议,何又遽垂得陇望蜀之涎。抑或我政府则有条约准其购地,不知置职商矿产于何所?令职商懵然不解,若仍复哑忍,其如大局何,其如权利何!况千金寨系职商开采,奏准在案。该日本极端强霸,奸狡居心,视公法如虚文,置公理于不顾……要藉资国力,以申公理。”最后表示:“职商自有之利权,岂容坐失。阻而不止,宁随晋省殉矿、浙省殉路之烈士同甘身殉,彼纵恬然弗顾,职商宜留此纪念,俾知中华大国尚有民气,前仆后继,蹶而复振。”

  五月二日,王承尧第九次上书清政府,申诉了交涉以来的遭遇,并将徐世昌的批文一起报呈,让清政府评理。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二十四日,王承尧第十次上书清政府,再次请求通过交涉收归抚顺煤矿矿权。

  十月五日,王承尧第十一次上书清政府,悲愤之余,询问清政府对千金寨煤矿如何办理。但腐败的清政府一再向日本妥协退让。日本侵略者不但将华兴利公司和抚顺煤矿公司连成一片,擅自开采,而且又鲸吞了中国私人开采的褡裢煤矿和华胜煤矿,侵占了抚顺全部煤田。

  十二月,王承尧再次向清政府控告日本政府,据理提出“十条”,揭露日本利用俄国“股东”,勒索华兴利公司款项和玩弄“抚恤金”手段,收买抚顺煤矿的阴谋。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由于王承尧多次上诉、抗争,日本侵略者为缓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情绪,由“满铁”以“抚恤”名义赔偿王承尧205000两库平银。王承尧无奈拿到这笔钱后,以45000两偿还了诉讼费,余下16万两归还各个股东。王承尧悲愤交加,离抚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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