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年间房契
清乾隆二十七年房契
抚顺市档案馆在整理馆藏中华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时发现清朝时期的房契百余件,其中最早的一件是清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的房契,距今已有249年历史,是迄今为止市档案馆保存的最早的文书档案。
该房契包括三部分。中间部分是买卖双方私下立的契约,也称白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地点、东西南北边界、卖价、出让条件,还有当事人双方、族保人、中间人、四邻等签字画押。契约原文为:立卖房契人正黄旗赵勋佐领下兵马自新,因手乏,同保人将小官屯村处,有自己住正草房三间,东耳房一间,东马棚二间。东至张永喜院墙,西至马自明园墙,南至官道,北至王成文地接,卖价二十两整。碾一盘、磨一盘,俱各在内,其银笔下交足,无欠此内,并非私债拆准,无逼勒,情愿卖与正红旗明泰佐领下系高丽亲王家壮丁李 名下,永远为业,任凭修理。尚有族中争论,俱族保人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此过契为照。族保人:马生卮,中保人:张伟、张承有,左邻:张永喜,右邻:马自明。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初一日,立字人:马自新。此部分幅面约47?0㎝,用墨笔书写,字迹清晰。
左边部分为官方文书,即契尾,也称红契。在红契上方印有蓝色花纹装饰的“抚顺契尾”抚字第七号,左侧印有“盛京所属”字样,中间一大段是官府验契的文字,契尾落款盖有三个大印,所盖印章采用篆体,显得精美庄重。与白契连接处也盖有两个骑缝印,表示买卖双方所立契约经官府验契和盖章认可(相当于现在的公证和产权部门办理的手续),已具有法律效力。此部分幅面约47?0㎝,由于年代久远,大部分蓝色水印字迹已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右边部分是中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抚顺县公署对此房契又进行一次验契注册的文书。此文书带有黑色花纹装饰,印有“民国新契纸”字样(相当于现在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大致内容是:从前旧契,悉令呈验注册,给予新契,酌收纸价大银元1元,注册费1角,以期与税案有别,令即遵行等因本处当查。……旗人李 呈验原领抚字第七号老契一纸系该业户马自新价卖房园地一所,坐落抚顺县……给予该业户承领,永远执业。抚顺县登记讫,中华民国三年四月十二日。此部分与原契连接处盖有骑缝印,幅面约42?6㎝。
这件房契对研究清朝、民国时期政府管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注释:
中华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2003年市档案馆接收保存在省档案馆的抚顺县公署档案(1906年—1931年)26000余件,这些档案主要内容涉及清丈土地、募兵剿匪、财政税收、社会治安、户籍民政、土地归户统计、文教卫生及市政建设等,是研究清末、民国时期抚顺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珍贵的原始资料。这部分档案由于年代久远,破损程度较严重,已经省档案局列入国家重点档案进行抢救保护。目前市档案馆已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整理、修复、著录及编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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