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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抚顺

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2)

2012-09-19 19:39 抚顺新闻网 高群 吴艳 7116
在抚顺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中,有20余卷关于民国时期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文件。通过整理,并参考国内权威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论著,编辑《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一文,力求简要地介绍民国时期公务员制度的起源、特点和基本内容。同时附录民国抚...

    一、考试制度

    考试是公务员的主要来源之一。公务员的选拔,一律实行公开竞争考试,非经考试及格,不得任用。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考试法》规定考试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职候选人,即全国和地方各级民意机构代表(后采取审查办法以代替考试)。第二类是任命人员的考试(实行当中专指事务官而言,而政务官的任用,由国民党中央党部决定,不必经过考试。这与孙中山提出的“大小官吏必须考试”相违背)。第三类是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的考试,这一类包括律师、会计师、技师、医师、药师等。依考试水平又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三类。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每年或隔年举行一次。

    二、铨叙制度

    铨叙是考试院的另一项基本职权,包括甄别登记、任用分发、官等官俸、考绩奖惩、退休抚恤等,考试院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法规。

    甄别与登记制度 见于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八年十月公布的《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是对除政务官以外的现任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两种审查方法,对于在《公务员任用条例》施行以前任用之简任、 荐任、委任官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普遍甄别。

    分发与任用制度 见于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八年十月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是公务员从获得任职资格到取得实职的途径。考试合格取得一定任职资格后,由铨叙部分发或分派至各机关。分发与分派不同。分发是对过去曾有一定任职资历的公务员而言,可直接由有关机关任用。分派则是指无曾任经历或曾任经历年资不足者,由铨叙部分派至有关机关学习。

    官等与官俸制度 见于1912、1925年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和《文官俸级表》、1929年颁布的《行政院适用之文官俸给条例》、1933年重新制订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以及1949年1月1日公布《公务员俸给法》。在官等上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规定,分官等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各等又分若干级。特任是由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如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等(五院正副院长及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选任,称选任官,不纳入此处所述官等序列)。特任官只设一级。简任即由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简任官共分八级,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省主席、厅长、司长、省府秘书长等。荐任官是由机关主管长官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任命的官员,共分十二级,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机关的秘书科科长和中央机关的部分科员均属之。委任官是由机关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这里所说的主管长官主要指五院各部、会及各省市),凡经铨叙合格者,可不必报送政府主席而加任命。县政府科长、局长、秘书、科员、技术人员等的任命程序,是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委任官分为十六级。特任官月俸800元,委任官最低俸级仅55元,两者相差15倍。

    考绩制度 在《公务员考绩法》中有具体规定。考绩分年考与总考两种,年考于每年12月举行,总考在第三次年考后行之。考绩的方法是:先由公务员的直接上级长官评定,继由“再上级长官”执行评定,然后由主管长官最后评定。各机关在考绩时,设考绩委员会。考绩的优劣以分数表示之,规定工作最高得分为50分,学识最高得分为25分,操行最高分为25分,合计100分,以满60分为合格,但如果工作分数不满30分,即使总成绩已满60分,仍为不合格。考绩与奖惩相联系。80分以上者晋级,70分以上者记功,满60分者不予奖惩,不满60分者记过,不满50分者降级,不满40分者解职。为防止考绩“走过场”,《考绩法》还特别规定了应予解职人员的比例,“成绩过劣应行解职人员,年考不得少于各该机关总员额2%,总考不得少于各该机关总员额4%”。

    退休抚恤制度 见于《公务员恤金条例》、《公务员恤金条例施行细则》、《无给职官吏等议恤办法》等法规。实行此制度的目的:一是使在职公务员愿意为现政府效力;二是以享受恤金的权利换取官吏退休以后保守政府秘密的义务。恤金的支付办法是:公务员因年老或伤病退休时,可按不同情况领取年恤金,其中因公致伤、致病者可兼得一次恤金。年恤金约为退职时俸给的五分之一,一次恤金为退职时的两个月俸给。1947年,国民政府另颁《公务员退休法》,略微提高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规定年退休金的数额按其退职时之月俸额,合成年俸,再按其任职长短,以百分率计算,通常为45—65%。一次退休金则根据任职长短,一般为4个月至8个月。对年岁已满65岁者,或因病不胜职务者,应命令退休。命令退休者如已任职5年以上,其一次退休金可比其他退休公务员每年增加1个月俸额。

    进修制度 见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公务员进修及考察选送条例》和《进修规则》。进修分为选送进修、一般进修、业务训练等几类。一般公务员都可根据需要参加学校、讲习训练班等形式的进修训练。一切训练均由国民党组织实施。简任、荐任或高级委任职公务员,在同一机关连续任职满五年者,经考试合格后可被选送到国内其他机构或国外进修和考察。

    服务制度 见于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官吏服务规程》(后更名为《公务员服务法》)。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公务员的责任、义务、服务纪律等。要求公务员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执行职务,为此负有服从命令的义务和保守机密的义务。同时要求公务员诚实清廉、谨慎勤勉、遵守纪律。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不得收受任何馈赠。

    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制定的虽然较为系统全面,对防止行政长官干预,择优选拔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培养和使用人才也做了详细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政治腐败,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公务员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高群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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