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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抚顺

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3)

2012-09-19 19:39 抚顺新闻网 高群 吴艳 7116
在抚顺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中,有20余卷关于民国时期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文件。通过整理,并参考国内权威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论著,编辑《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一文,力求简要地介绍民国时期公务员制度的起源、特点和基本内容。同时附录民国抚...

    ◆附件一:

公务员任用条例

    第一条 凡公务员之任用,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二条 简任官除政务官外须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现任或曾任简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

    二、现任或曾任最高级荐任官二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

    三、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

    四、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经验或发明者。

    第三条 荐任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经高等考试及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荐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

    三、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官三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

    四、对党国有勋劳或致力革命七年以上者;

    五、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之研究者。

    第四条 委任官须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经普通考试及格者;

    二、现任或曾任委任官,经甄别审查合格得有证书者;

    三、曾致力革命五年以上者;

    四、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毕业者。

    第五条 公务员之任用,遇有特别情形时得遴任特种考试及格人员。

    第六条 曾有反对国民革命之行为或言论者不得为公务员,其已任公务员者丧失其资格。

    第七条 简任官之任用,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任命之。

    荐任官、委任官之任用,由各级长官于呈荐或委任前开具拟荐或拟委人员之姓名、履历或服务成绩及拟荐、拟委之职务官级,送铨叙部审查。

    铨叙部接到前二项文书后,应即付审查,分别答复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条 各官署遇荐任官、委任官出缺时,应将考试及格人员尽先叙用。

    第九条 各官署任用考试及格人员时,于考试院最近五年度分发人员中,分别以下列标准序选,每十五人为一班,依次荐任或委任之:

    第五年度五人;

    第四年度四人;

    第三年度三人;

    第二年度二人;

    第一年度一人。

    前项十五人之序选,各以其每年度考取名次之前列者充之。序选人员之任用自五年度名次最前列者起依次递用,第五年度用尽时始及第四年度,如此类推至全数用尽,再依第一项之规定重新序选。在考试未满五年度时,依第一项所列标准。如至第二年度则以第二年度二人与第一年度一人为一班,照第三项规定依次递用,余类推。

    第十条 考试及格人员之叙用须从初级叙起。

    第十一条 凡依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合格之人员,自退职之日起,经过五年未叙用者丧失其资格。

    第十二条 第三条第五款、第四条第四款人员,考试院得于考试及格人员足数任用时停止遴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件二: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为甄别现任公务员起见,举行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

    第二条 现任公务员之甄别审查除政务官外,均依本条例行之。
本条例称现任公务员,谓于公务员任用条例施行以前所任用之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现未退职者。

    第三条 甄别审查分资格及成绩二项,其表格由考试院制定分送各官署。

    第四条 各官署接到考试院甄别审查表后,限令所属公务员按表列资格项下填写,次由各该长官按表列成绩项下记载公务员平时成绩加以考语,拟定甲乙丙丁四等,连同各项证明书汇送铨叙部。
铨叙部接到前项甄别审查表及各项证明书后,即交铨叙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之。

    第五条 简任官须有下列资格之一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合格,丙等者降等或降级丁等者不及格。

    ⑴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

    ⑵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且有专门之研究者;

    ⑶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官一年以上或荐任官二年以上者;

    ⑷曾任国立大学教授三年以上者。

    第六条 荐任官须有下列资格之一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合格,丙等者降等或降级丁等者不及格。

    ⑴对党国有勋劳或致力革命七年以上者;

    ⑵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毕业者;

    ⑶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荐任官一年以上者;

    ⑷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者。

    第七条 委任官须有下列资格之一而成绩在乙等以上者合格,丙等者降等或降级丁等者不及格。

    ⑴曾致力革命五年以上者;

    ⑵在教育部认可之高级中学或旧制中学以上毕业者;

    ⑶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委任官二年以上者;

    ⑷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普通考试及格者。

    第八条 铨叙审查委员会对于审查资格及成绩遇有疑义时,得用文书咨询或招本人到会考询。

    第九条 甄别审查合格者由铨叙部按照该公务员原官等级给与合格证书,仍以原官任用降等或降级者按照应降之等级给与证书,以应降之官等任用,不及格者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该长官免职。

    第十条 公务员填写资格有虚伪舞弊者,长官评定成绩有瞻徇不公者,均应依法交付惩戒。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高群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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