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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6)

2012-10-19 06:03 党史博览 李甫山 2936
李甫山,1911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1927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革命战争年代,他历任中共陕西省延长县第一支部宣传委员,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政治保卫局秘书、支部书记、陕甘宁边区庆怀特委常委、陕甘宁边区保安晋绥边区公安总局副局长等职...


在此前,我曾邀请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专家,参加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外交部的顾问梅汝敖,为审判、检察人员介绍了审判东条英机等日本甲级战犯的情况。因此,梅汝敖就如何按照国际法进行公诉、审判等问题,进行了法庭审判的中外对比分析,为成功的审判日本战犯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为了确保庭审中的万无一失,在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在有关领导及专家的现场指导下,为成功地公开审判日本战犯我们作了充分的准备。
  
  提起公诉及免予起诉宽释战犯
  
  遵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缜密的研究,决定对45名罪行严重的战争犯罪分子,依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分作四案提起公诉。即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铃木启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顺太郎一案。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发了《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并批准了上述四案的起诉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受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案。并分四案审理。
  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6月9日至19日在沈阳对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铃木启久8名前日本陆军军官进行了公开审判。
  特别军事法庭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判处此案8名被告13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前日本特务分子富永顺太郎一案。法庭判决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二十年。
  6月12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等8名被告。
  法庭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合并判处8名被告8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56年7月1日至25日,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公开审理武部六藏等28名战争犯罪案。这是审定的四案中的第一案,也是特别军事法庭审判的最后一案,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战犯人数最多,审理的时间最长。28名被告都是随日本侵略军或受日本政府的派遣进入我国东北地区的日本军政人员。武部六藏和古海忠之是此案的首要罪犯,其余各被告则是镇压我东北人民的日伪军政警宪等系统的中、高级官员。他们以各自的职权积极推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战争政策,操纵或者参与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僭夺我国国家的主权,决定或者执行镇压、奴化、毒化我东北人民,策划、制定掠夺我国东北物资财富的各种政策、法令和措施,对我国人民犯有各种严重的罪行。担任此案的审判长是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贾潜,我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担任国家公诉人。
  法庭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判决28名被告12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经特别军事法庭分四案审理,全部结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沈阳和太原分别开庭审理主要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1017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于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分作三批“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
  审判武部六藏一案结束后,我由沈阳返回抚顺,主持了最后一批战争犯罪分子的免诉释放工作。在这批被释放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中,有原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关押的306名,有由太原战犯管理所移交给抚顺战犯管理所的48名,共计354名。至此,在押中国的106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已由我国政府全部处理完毕。
  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处理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东北工作团”便圆满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付的“侦讯、教育、管理日本战犯、伪满汉奸和起诉、审判、释放日本战犯”的全部工作。
  侦讯处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工作,是成功的、胜利的,效果良好,影响很大,意义深远。曾受到毛泽东主席的嘉许。
  在这一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的大事中,“东北工作团”做了大量的主要工作,为我国的司法和法制建设,检察制度做了积极的开拓性工作,从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综观侦讯处理日本战犯的全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诉讼活动是遵循中国法律进行的,同时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侦讯工作是缜密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对战犯的管教工作是尊重人格和人道原则,受到战犯们一致赞许的;审讯是公正的,不仅人证物证俱全,而且给予被告人以充分的辩护和陈述权利;判决是严正而宽大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和正义的要求。
  在这一重大历史大事中,我作为“东北工作团”的主任委员,自始至终具体负责了工作团的全部工作。这是我革命生涯中,事业最辉煌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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