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恶的把头制度加速了抚顺矿工的死亡(2)
2007年在抚顺一建筑工地发现大量尸骨残骸
随着日本在东北势力的扩展,随着炭矿在抚顺煤矿统治力量的增强,炭矿便不再满足于他们与把头之间原有的关系,不再甘心于工人身上榨取的血汗被把头得到的部分过大。于是,区别于把头制度的炭矿直辖制出现了。炭矿试图用直接管理工人的方式代替把头管理工人的方式。据统计,至1910年9月,炭矿直辖的工人为10044人。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如工人的反日情绪,语言、习俗不同等,日本的工头没有能力取代中国的把头,炭矿不可能对于工人全部进行“直接监督”,这就决定了把头制度的废除在当时是行不通的。但这时把头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炭矿的绝大多数工人(少部分炭矿直辖和外包工)虽仍归把头管辖,但一律在炭矿挂名登记,属在籍工人。工资由炭矿直接发给本人,这部分工人以后被称为常佣夫(炭矿直辖工人以后称常佣方,外包工工人不在矿籍);二是改变了炭矿与把头间原有的关系,明确规定把头为炭矿所辖。
1911年9月,炭矿制定了第一个系统的、有利于炭矿统治的《采煤苦力把头规程》,将把头分为大、小两种,大把头的条件作为这个规程的第一条这样写道:“拥有多数采煤苦力,并具有监督才干者,同时对炭矿忠实而从事采煤者。”明确地把忠实炭矿作为条件提出,说明了炭矿对把头的控制程度,也表明把头在成分上发生了变化。小把头的条件是:“从属于大把头,并协助于其工作,管辖采煤苦力约为五十人者。”炭矿对大、小把头有任、免、降的权利,“在监督苦力做得不好时,或对炭矿有不利行为时,大把头降为小把头或予以罢免”。
炭矿实施这个把头规程后,一批新的、符合炭矿要求的把头势力逐渐形成。此时,把头已成为炭矿压榨工人的帮凶和走狗。在规程中,也对把头的收入做了明文规定:把头的工资按其所辖工人工资的比例,按月支付。大把头的工资“以其所辖苦力总工资的千分之三十五支付”,小把头的工资为“以其所辖苦力总工资的百分之五作为常例工资,此外,再以总工资的百分之三,根据各个小把头的成绩,作为奖金进行分配之”。1912年工人每日的平均工资为:采煤工354厘,佣人123厘,常役夫343厘,临时夫263厘。若按每名工人日工资0.35元、每月30工、大把头所辖工人为400人计,则大把头每月工资为147元。小把头按所辖工人50人计,则每月基本工资为26.25元,加上平均每月可得的15.75元的奖金,合为42元。这样算来,大把头每月的工资是工人月工资10.50元的14倍,小把头的月工资为工人的月工资的4倍。由此可见,炭矿是用重金收买走狗和打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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