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抚顺县公署禁止妇女缠足的规定
2013-02-19 15:41 抚顺7000 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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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中记载了民国十五年抚顺县知事签署颁发的《取缔妇女缠足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凡是20岁以下妇女,已经缠足的,限于民国十六年底放足,未缠足者禁止再缠足。
民国抚顺县公署禁止妇女缠足的规定
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陋习。女子以大脚为耻,小脚为荣,素有“三寸金莲”之称。为了缠足,使无数女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给中国女性留下了难以泯灭的烙印。
抚顺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中记载了民国十五年抚顺县知事签署颁发的《取缔妇女缠足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凡是 20岁以下妇女,已经缠足的,限于民国十六年底放足,未缠足者禁止再缠足,如有违反此规定者处以30元(奉小洋)以下罚金。20岁以上已缠足的妇女,由于脚的骨骼损伤严重,不能放足的,应穿平底坤鞋,逐渐放大,不准再穿弓鞋,否则处以30元(奉小洋)以下罚金。鞋店不准卖缠足所用弓鞋,集市上的工人也不准再卖做弓鞋的木底,违反者除没收外并罚金。已缠足的妇女,因为家长或夫婿原因不许放足的,则将其家长或夫婿各处以30元(奉小洋)以下罚金。
弓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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