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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抚顺县公署禁止妇女缠足的规定(2)

2013-02-19 15:41 抚顺7000 吴艳 2094
抚顺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抚顺县公署档案中记载了民国十五年抚顺县知事签署颁发的《取缔妇女缠足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凡是20岁以下妇女,已经缠足的,限于民国十六年底放足,未缠足者禁止再缠足。

    妇女被罚后,限令一年内放足,期满仍未放足者,一经查明,加倍处罚,直到放足为止”。并规定了区长、正副村长、街长由于劝导不力,经调查区街人员核实,所辖境内仍有缠足的妇女并且未登记时,应受到记过处分。如有故意骚扰及勒索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受到处分。 

        

    妇女缠足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民国初年才逐渐取缔,但是直到全国解放后,这种变态的审美标准和人身摧残才彻底消亡,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劳动,实现了彻底的解放。

 

民国抚顺县公署禁止妇女缠足的规定 图1

 

(作者单位:抚顺市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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