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被罚后,限令一年内放足,期满仍未放足者,一经查明,加倍处罚,直到放足为止”。并规定了区长、正副村长、街长由于劝导不力,经调查区街人员核实,所辖境内仍有缠足的妇女并且未登记时,应受到记过处分。如有故意骚扰及勒索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受到处分。
妇女缠足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民国初年才逐渐取缔,但是直到全国解放后,这种变态的审美标准和人身摧残才彻底消亡,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劳动,实现了彻底的解放。
(作者单位:抚顺市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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