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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抚顺

论女真统治者民族政策的演变(7)

2013-03-30 08:58 《文史哲》(济南) 乔幼梅 4345
金朝女真统治者对于契丹、奚等族,长期以打击和同化政策为主;对汉族的政策,则存在着一个由入主中原之初十余年间的压迫、打击和排斥,到与南宋媾和之后转向主动学习、仿效、交流和融合的演变过程,从而全面实现了体制性的变革,终于融入了古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其变革、融合的深刻程度远胜于辽、元。

  3.经济层面的转变


  这里所述经济层面主要叙述土地制度的转变。由于牛头地制度是女真奴隶制度的重要载体,关乎皇室、贵族和女真大小奴隶主的切身利益,也关乎金朝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牛头地制向租佃制转化过程显得复杂、艰难而又漫长。


  女真统治集团为强化对北中国的统治,除迁都燕京、将政治中心南移外,又自天会十一年至贞元元年(1133-1153)将猛安谋克户分批南迁,散居华北各地,按照牛头地制度随处分给土地,其田土与汉人田犬牙交错,女真人与汉人杂处。这样做的结果,形成了女真奴隶制和汉族封建租佃制两种经济制度并存的格局。尽管女真贵族直接君临北中国,但它不仅无力改变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而且还不得不采取北宋原有的封建剥削方式来榨取赋税、差役。强行楔入北中国的奴隶制度虽然对中原地区先进的封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和渗透,但同样也受到封建经济的积极影响和渗透。两种经济制度在中原地区激烈较量的结果,在猛安谋克牛头地制度方面发生了两个方面的转化。一是官田(牛头地)向私田转化;一是猛安谋克聚族而种的经营方式向个体生产转化。这种转化主要表现为私卖官田和出租官田。从正隆初年即已出现的上述两种转化,在金世宗统治的三十余年间愈演愈烈,面对激烈的社会变革,金世宗经历了由抵制到推动的角色转变。先是为了挽救女真奴隶制的危亡而竭力阻挡变革,他认为上述现象的发生是由于猛安谋克户散居与汉族杂处而格外容易受封建制的影响。于是在“隆兴和议”之后就采取行动,将散居各地的猛安谋克户进行大调整,“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58),“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入者,互易之”(59),使猛安谋克村寨自成体系。同时对惰农饮酒使土地抛荒者和当初分得薄地者增拨良田,由于“惰农”而贫困导致父子兄弟析居者也换拨良田,必须父子兄弟聚居。金世宗这样做试图把猛安谋克户从封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隔离开来,斩断同汉族的联系,继续推行“聚族而种”的家族奴隶制经营方式,严禁出卖和出租官田。


  然而,猛安谋克自立村寨,非但不能割断封建经济的积极影响,相反租佃制在猛安谋克村寨中迅速发展起来。另外,将大量犬牙交错的土地互易之际,却发生了女真人对汉人土地的掠夺而埋伏了更加深刻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以及女真人的贫富分化。租佃、卖田现象非但未见减少,反而急速发展起来。史载:“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山西田亦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猛安谋克人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或种而不耘,听其荒芜者”,“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垅无一苗者(全部出租)”(60)等等。


  租佃制的发展和女真族内部的两极分化严重动摇着女真统治的支柱和根基。面对如此严重的局面和不可阻挡的封建化潮流,熟读《资治通鉴》并以中原明君为榜样的金世宗审时度势,为了女真族的生存和发展,逐渐改变了阻挡、对立的态度,改变狭隘的民族心态,顺应了历史潮流,推动土地制度变革,他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借田招租。屯田猛安谋克户有的因贫而偷盗,被盗者索赔时,偷盗者只好卖田赔偿,金世宗采纳了御史中丞、汉人张九思的建议,规定“家贫不能征偿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其租入,估价与征偿相当,即以其地还之”(61)。虽说“即以其地还之”,但屯田女真人既因饮酒惰农,他还会将租出的地收回自种吗?所以,借田是形式,租田才是实质,金世宗此诏无异于承认了出租官田的合法性。此诏一出,不仅山东、河北推广,甚至西北地区的临洮也积极推广。


  二是有条件地允许租佃。金世宗针对女真屯田户不自耕垦,尽令汉人佃莳的现象,于大定二十一年(1181)和二十二年(1182)几次下诏“自今皆令阅实各户人力,可耨几顷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62)。也就是说,并不反对租佃,只是有个“力不足”的前提条件。然而劳动力的“足”与“不足”,是一个弹性很大、官府无法计量的变数,因而世宗这个前提实际是无法操作的,倒是为合法出租大开其门。


  三是以计丁授田代替牛头地的土地分配方式。


  为补偿猛安谋克户因卖田、荒田而减少的耕地,金世宗不断下诏拨给良田,但拨地的标准已不是以耒为单位的牛头地分配方式了,而是以丁为单位拨给,即“计丁授田”:


  (大定)二十七年(1187),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它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至失所,余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丁租佃。(63)


  由此可见,不仅政府拨地以丁为单位,而且允许豪民租佃的限数也是以丁为计算单位的。


  女真政府规定,男子17岁至59岁为丁,自然不包括奴隶,因此“计丁授田”说明牛头地的“聚族而种”的经营方式随着家族组织的逐渐解体而让位于小家庭的个体生产方式,“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今则不然”便是这一变革的写照。金世宗顺应了这种变革,毅然舍弃了运行50多年的家族奴隶制性质的牛头地授田制度,有利于个体生产的发展,加速了官田私田化过程和租佃制的发展。世宗以后,猛安谋克所占土地的国有权更加薄弱,再过17年即泰和四年(1204)章宗“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准许猛安谋克户把自种的40亩以外的土地出租,从而使女真租佃制完全合法化(64),又过17年,即宣宗兴定四年(1220)金代君臣研究按“人给三十亩”标准给军户拨地时,已决定拨授之为“永业”(65)。把官田当作合法的私有土地了。至此,“计丁授田”显然已从国有制的外壳中蜕变出来,变成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分配方式了。其所以有这一巨大变革,世宗大定二十七年(1187)“计丁授田”的政策,的确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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