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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人物

刘阐

2013-04-10 15:45 抚顺7000 zixun 1962
刘阐,又写作刘谄,约明嘉靖元年(1522)生于佛阿拉城女真人家庭。少年时随家迁至赫图阿拉城。系建州左卫都督福满的次子,清太祖努尔哈赤的二伯祖,后称二祖。
       刘  阐
       (约1522-?)
    刘阐,又写作刘谄,约明嘉靖元年(1522)生于佛阿拉城女真人家庭。少年时随家迁至赫图阿拉城。系建州左卫都督福满的次子,清太祖努尔哈赤的二伯祖,后称二祖。

    尽管其父为明边关女真人官吏,家庭生活较好。但按女真人儿童时便参加劳动的生活习俗,刘阐十几岁便成为家庭的劳动力。他童年便和其他女真儿童一样,割柴、打草、撒种、锄地,采集蘑菇、松子、山梨、牧牛、放猪等。少年时便和成年人一起狩猎、捕鱼、放山(指进山挖人参)、伐木、烧炭等,身体锻炼的十分健壮。

    刘阐娶妻后,父亲将家族历来集中阿哈劳动住宿的地方分给了他,让他管理阿哈。这样,他便率家眷搬出家门,来到阿哈伙洛(今新宾永陵镇阿伙洛村)地方居住。

    阿哈是满语奴隶或奴仆之义,而伙洛者指山沟。阿哈伙洛连起来,汉意为奴隶的山沟。这说明,当年这个山沟应住有大批的奴隶。亦可能除刘阐家眷和少数亲兵外,几乎全部是奴隶,而没有诸申(自由民)。刘阐既是酋长,又是奴隶主。

    明自中叶以来,随着巴颜(富贵)阶层的形成,女真社会进入奴隶制时期。其前提是氏族社会面临解体。女真社会早期的奴隶制或初期发展的奴隶制,其氏族社会成员即自由民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奴隶芳动,不是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劳动。当时女真社会实行的是家内奴隶制,并带有家长制家庭特点的发展时期,阿哈(奴隶)作为奴隶主家庭中的一员,同居主人家里,是奴隶主的家奴。

    但阿哈伙洛则不同于其他兄弟部落,这里没有自由民,全部是阿哈。阿哈是主要劳动成员,全部财富的创造者。这么众多的阿哈,不可能象其他女真奴隶主那样,将他们都集中到一个家庭里。因此,刘阐采用的是类似后金天命年间建立的“托克索”(农庄)的管理形式。

    这大批的阿哈是从哪里来的呢?史称“野人之俗,不相为奴”(《朝鲜李朝实录`燕山君日记》卷17,第199页)。这就是说,女真人本族之间互相奴役之事比较少,因此不是奴隶主要的来源。女真社会的奴隶制发展的一个特点,是以外族奴隶为主。15世纪中叶,朝鲜边将曾指出:“女真人”剽掠上国(指明朝)边氓,作奴使唤,乃其俗也”(《朝鲜李朝实录`成宗》)卷80第54页)。可见,明代女真人掠夺汉族人为阿哈,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习惯。可能当时六祖及其家族掠夺的汉人战俘等全部集中到这里,另一方面是购买。他们把奴隶当成活的财物,互相倒买倒卖,人贩子中从渔利。朝鲜史料记载:“彼人得我国民一名,其价牛、马七、八”(《朝鲜李朝实录`燕山君日记》卷41,第524页)。又有的一人之价:牛、马多达“二十余头”(《朝鲜李朝实录`成宗》卷250,第143页)。当时女真人把掠夺异族人称为“奇货”,然后变卖,便可得到牛马等财物。建州左卫通过掠夺和购买,使刘阐成为众多阿哈的主人,进而成为具有较多财富的女真人奴隶主。

    因为奴隶制建立在奴隶主对奴隶全部劳动的掠夺基础上,必然表现出它的残酷性。奴隶遭受的是非人的待遇。奴隶主把奴隶看作是牲畜一样,可随意赐给他人,并可以在人市上“相互买卖”。阿哈终年在田间劳动,庄头“持棍”督促于后。更悲惨的是奴隶主家庭主要成员死后,需用奴隶进行殉葬。由于奴隶主与阿哈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确立,进而引起阶级或民族的斗争,从许多史料中反映出非自由人的阿哈与女真奴隶主的激烈矛盾和斗争。一些阿哈为了获得自由,借外出狩猎或在农田耕作时逃跑,奴隶主组织追捕。同时,个别奴隶与奴隶主还发生流血斗争。阿哈伙洛地方作为一个阿哈集中地,当然这些矛盾和斗争也会经常发生。并由此可以看出,刘阐作为此地奴隶主显然比其他兄弟有手段,这样才能管理好这样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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