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初期建州女真的社会形态(4)
2013-10-01 09:18 满族研究 蒋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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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州女真在元代居住在今黑龙江依兰县,是沿松花江和牡丹江的女真人斡朵里部和胡里改部。元末,两部分别南迁。明初,明廷先后在胡里改设置建州卫,在斡朵里部设置建州左卫。其后,两部迁徙纷繁,到明正统五年(1440年),都迁到浑河上游同住。正统七年,明朝政府从建州左卫中分立出来建州右卫,这就...
综上所述,可知建州女真在明代前期,是以奴隶来从事农业生产的。这种奴隶,在其社会总人口的比例,是相当大,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承担者。
那么建州女真社会的奴隶占有是采取什么样的形态呢?
《李朝实录》记载汉人奴隶阿加化说:“俺年十四岁时,为建州贼松古老等所抢,随住其家。松古老妻一人,子二人,女一人,唐女二人”[(28)]。据此可知松古老的一家,是由“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29)]。它的特点,“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30)]。父权体现了个体家庭私有,奴隶、牛、马和其它财物,都是家长的财产。这种家庭形式,恩格斯称之为“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31)]的家庭,这种奴隶是“家内奴隶”,“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了成文历史的领域”[(32)]。即进入了奴隶制时代,这种家长制家庭占有的家内奴隶,是早期奴隶的占有形态。但是,建州女真社会的家长制家庭和恩格斯所说的“完善的典型”的家长制家庭不同,已经超越了“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住在一起”[(33)]的阶段,而是,分为小家小户的小家庭的家庭奴隶占有。具有了“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34)]之一种形式,“古代的劳动奴隶制”[(35)]的性质。这种奴隶占有形态的特点,在于奴隶没有个人经济,他的生活一切,全包括在奴隶主家庭内,从事生产劳动。这种奴隶,有的是单身奴隶,有的是有妻的。如:1426年被掳逃来(朝鲜的)汉人李善辈(冀?)妻奴奴、子拘子、女唆儿等[(36)]。
1436年(徐)庆守将有小三口,自野人逃来。有野人指挥佟木哈追来,请还日……吾买于辽东,为奴使唤已有年矣。偷予世传指挥诰命及杂物而逃”[(37)]。
上述两例说明这种奴隶是有妻小的,但是奴隶的配偶,“只被看作简单的同居”[(38)]。他们没有自己的家庭,即没有自己的经济。这是一种占有形态:家内奴隶。
另一种形态是奴隶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可以称之为“家庭奴隶制”这一类型的特点是不仅奴隶有妻小,而且有自己的家庭经济。《李朝实录》记载:薰春地面,移接十户,夜春地面移接二户,共十二家。本非猛哥帖木儿管下,乃杨木答兀所虏开阳(开原)人也。权豆父子(即猛哥帖木儿和权豆)被杀后,或乃居斡木河或移夜春,或移薰春。前此凡察率兵与薰春兀良哈争十二家[(39)]。
这12家可以迁移,不属于某女真人家庭所占有、而属于部落酋长管辖,凡察和薰春兀良哈动用兵力,争夺这12家,正说明这一点。又有:“自骨看处逃来唐人金吾将等3人,……其妻曰野人之女,因有从夫之道,且其子亦是唐人之子。”朝鲜政府决定送还辽东,为防止发生“边衅”,“人各计正布十二匹,绵布四匹,盐三石,以给骨看。因抚之曰:“国家怜恤汝等,有是赐”[(40)]。这个和“骨看”女真人结婚的汉人奴隶金吾将一家,不属于骨看人某一家,而属于骨看部落,所以朝鲜政府的赏赐是给骨看“汝等”的。这种家庭奴隶制,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奴隶形式”[(41)]。马克思在论述罗马奴隶制社会农业时指出过:“另一方面则把地产划分成许多小块租地,租给隶农耕种,也就是建立起了依附小农——后来的农奴的先驱——的佃小农户,确立了一种孕育着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的生产方式”[(42)]。这也是一种奴隶占有形态。其根据是因为他们的人身被酋长所占有。它和中世纪封建农奴根本不同,“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43)]。这种被掳来的有家庭经济的奴隶,并不是由于占有土地离不开,才随土地而依附,沦为农奴的;恰恰相反,是由于被掳来造成人身被占有,才被建州女真酋长驱使在指定的土地上耕作。所以,尽管以徭役或产品的形式交纳给主人,它也不是封建制生产关系,仍是奴隶制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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