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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抚顺

后金牛录屯田、计丁授田和分丁编庄(6)

2013-10-04 19:15 网摘 赵明 3942
女真族传统的生产部门是采集和渔猎。采猎经济是原始生态环境下的原始民族的一般经济形式。但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女真与周围的农业民族有着长期的交往,深受汉、朝等族农业经济的影响,早已不是典型的氏族社会。她在保留本族传统经济的同时,又引进了外族的农耕生产。
  四 

  后金攻占辽东地区以后,满族的发展重心,由深山老林的苏子河流域移至农业发达的辽河平原。这为满族农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面对辽东广大被征服的汉人,满族贵族也不可能将其全部沦为奴隶,而是采取计丁授田的办法,将其编为后金的“顺民”。

  天命六年(1627年)七月,努尔哈赤传谕:“海州地方拨田十万垧,辽东地方拨田二十万垧,共征田三十万垧,分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至于我众百姓之田,仍在我地方耕种。尔辽东地方诸贝勒大臣及富家之田,荒芜者甚多也!该荒芜之田亦列入我所征之三十万垧田数内。如不敷用,可取自松山堡以内至铁岭、懿路、蒲河、范河、珲托河、沈阳、抚顺、东州、玛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田耕种。若仍不足,可至边外耕种。……本年所种之粮,准其各自收获。我今计田每丁给种粮田五垧,种棉地一垧矣。尔等不得隐匿男丁,隐则不得其田矣!……每三丁合种官田一垧,每二十丁以一人充兵,一人应役。”①

  对计丁授田谕的认识,学术界大致有三种:(一)计丁授田是在八旗人丁中实行的②;(二)计丁授田是在辽东汉人中实行的③;(三)计丁授田是在后金统治下满汉人丁中普遍实行的④。笔者赞同第三说,但是,对于这一谕令的内容还可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这一谕令确实是下达给辽东汉人的。谕令将后金国人称作“我”,而将原明朝的辽东军民称作“尔”,征服者的口气十分明确。但是,计丁授田不仅仅只在汉人中实行。在海州、辽东征田三十万垧,是分给驻扎在该地的八旗兵丁的,而未进入辽东地区的后金人(含诸申统治下的外族农业奴隶),则仍留在辽西本土耕种,即“仍在我地方耕种”,其田当然不在此三十万垧之内。这三十万垧土地也仅为合征之概数,实际征田数目则以八旗兵丁受田足额为准。故在当地田亩不足时,可往松山堡以南的铁岭、沈阳等处受田。

  又因为该谕令不是下达给八旗的,所以,文中并不需提到八旗兵丁的受田标准。但是,联系当时汉人可受种粮田5垧和棉地1垧,以及满族人关后圈地时也给八旗兵丁授田30至36亩(即5至6垧)的情况来看,在辽东给八旗兵丁分田,不会少于每丁6垧。因此,谕令颁布后,诸申在辽东获得了较为稳定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

  然而,在辽东分田给八旗兵丁与清入关后的圈地不同,它不是像圈地那样,将八旗驻地上的汉人驱逐或强迫“投充”,而是在当地实行满汉人丁的“同住、同食、同耕”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是考虑到诸申虽分得一块面积不小的耕地,但他们并不具备在占领区安家立业的能力。因为,诸申脱离了原来熟悉的采猎经济的环境,其家内原有的少量奴隶,又难以维持必要的农耕,生活得不到保障。

  所以,让“诸申人、汉人同居一屯,粮则共食”⑤,目的是解决他们在辽东的生活来源,即让其靠强占汉人的住房、粮食过活,分给诸申之田,名义上是无主的,实际上也是掠夺汉人的耕地。天命六年十二月的一道汗谕声称:“我诸申远离故土迁户至此,已属辛苦,而接受诸申人并与之合住之汉人,拨给住房、粮食及耕田,亦属劳苦。”⑥这就是说,诸申的一切生活条件均由汉人提供。这些汉人虽不再沦为奴隶,但处境未必比奴隶好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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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19—220页。 
  ② 参金成基《清入关前八旗土地制度试探》(《清史论丛》第l辑),王钟翰《〈满文老档〉中计丁授田尚榷》(《民族史论丛》第1辑)。 
  ③ 参李景兰《试论努尔哈赤“计丁授田”与“分丁边庄”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1期),郭成康、刘建新《努尔哈赤“计丁授田”谕考实》(《清史研究集》第2集)。 
  ④ 参周远廉《清朝开国史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⑤ 《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0页。 
  ⑥ 《满文老档》(译注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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