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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文化

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9)

2014-01-03 22:34 《清史研究》1998年第4期 定宜庄 4734
  关于满族早期婚姻制度的研究,至今仍然存在诸多空白,究其原因,一是有关记载支零破碎且模糊不清,二是前人那些以汉人的观念与眼光所作的记载,将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混淆在一起,使我们哪怕只想粗略地勾勒出一个轮廓也颇费心力。女真一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问题,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本文力图在对残存...

  
  两案都是乾隆朝的事,有意思的是原告都是“有妻更娶妻”的当事人,到官府告状是因其他缘故,结果却因有妻更娶被判了刑,这恐怕也出于当事人的意料之外了。第一案中阿克栋阿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一副理直气壮的口气,看来完全不觉得有妻更娶妻一事有什么不对,更不知已触犯了刑律。他的原配妻胡氏及其兄胡旺也未提出异议,甚至阿克栋阿族中,如他所说也是“有什么不依”。第二例中,刘氏为的是表现自己“贤惠”,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闹到丈夫不肯养活而生计无着跑去告官时,仍未省悟自己的“好心”已触犯了“有妻更娶妻”之律。可见这种两头做正妻的事,到乾隆朝时,在下层旗人社会中仍被视为理所当然。如果不是自己找到官府头上,这种事也就继续下去了。
  
  第三例的时间要晚得多:
  
  成韩氏,厢黄旗满洲护军成俊之妻,与内务府厢黄旗常佐领下披甲舒恒认识,并无往来。舒恒娶妻多年并未生育,光绪十三年九月经其父存惠与婶母商量,将秦殿和家孀居之女秦氏聘娶为次妻,作为伊婶母儿媳,立有婚书迎娶过门。成韩氏闻知后,认为舒恒有妻更娶,想乘空将秦氏诱骗至城外勒赎。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成韩氏拟杖一百,徒三年,系妇女照例收赎,追取赎银入官。舒恒因无子嗣有妻更娶妻室,讯系伊父存惠主婚,自应照律罪坐主婚。舒恒有妻更娶律应杖九十应坐存惠以杖九十【残】律收赎。秦氏本应离异归宗,惟据存惠供称伊子舒恒【残】免于离异听其完聚,仍将后娶之秦氏断令为妾【残】。”(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卷,第456包。)
  
  该文残损较多,有些地方已不太好懂,其大意是成韩氏等人得知舒恒有妻更娶妻,系属违法,便想乘机敲诈一笔,结果是两败俱伤,但看得出来,这时的满族社会中已有更多的人知道多妻属于非法了。但有意思的是,乾隆朝的两案完全是依法行事的,光绪朝这一案考虑到舒恒无子,却未将秦氏断离,只不过断令为妾,这样舒恒便不至象前两案中的阿克栋阿与邱拴住那样人财两空了。
  
  除了大清律的有关条文之外,我们迄未发现清历代皇帝有过禁止满族实行一夫多妻的诏令,满族统治者对于这一问题,始终未曾看得象“收继婚”那样严重,因而在满族民间,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多妾的转变,曾经历过较长的过程,以至如这些案例所示,直至清末仍有遗迹可见。
  
  在文康所著的《儿女英雄传》中,描写了汉军正黄旗人安骥的一段曲折姻缘。安骥虽历经磨难,却终于如愿以偿地娶得何玉凤、张金凤二人,一夫两妻,结局圆满。该书成于道光年间,文康系满洲镶红旗人,大学士勒保之孙,早年门第之盛,无与伦比,晚年家道中落,“笔墨之外无长物,故著此书以自遣。”虽属虚构,反映的却正是文康所憧憬的生活(注:文康:《儿女英雄传》,上海书店1993年版。),一夫多妻的观念在满族人的内心深处,存之可谓久矣。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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