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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抚顺

清初对庙宇是如何管理的?(2)

2014-03-17 20:10 《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 张晋藩 郭成康 4846
天聪五年(1632年)六月,皇太极率大军往征察哈尔蒙古,过归化城,特以谕旨悬于格根汗(阿勒坦汗,即俺答汗)庙:“归化城格根汗庙宇,理宜虔奉,毋许拆毁。如有擅敢拆毁,并擅取器物者,我兵既已经此,岂有不再至之理,察出决不轻贷”。


  奴仆首告,治以重罪。其该牛录章京、拨什库亦罪之。”①

  由于不得私建寺庙的法令,关系到能否满足国家急需的差役,因而得到了严格的贯彻。崇德六年(1641年),海州河口驻防章京伊勒慎便以“私造浮屠”等罪被革职。②


  加强对僧道喇嘛的管理

  为了加强国家对于现有的僧道喇嘛的管理,天聪六年(1632年)规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恪守法规者,给与度牒。”③对传布宗教、剃度信徒,作了严格的限制。《崇德会典》规定:“南朝有女僧者,照旧为僧。新为女僧者尽革。见在僧尼勿令原管的官管辖,许将和尚内,八固山挑选八人管理。……各处寺院若干,每寺和尚若干,某姓某名,一一开写明白,后有死亡增添者,照数查看”。“今后未奉上命私为和尚、为喇嘛及私建寺院者,问应得之罪。要作和尚、喇嘛,要建寺院,须知礼部,禀明无罪”。“旧册外私添者,与隐藏逃走者同罪”。④

  由此可见,皇太极统治时期已逐渐将僧尼,分别置于八旗管辖之下;并由国家统一控制寺院及和尚数目;僧尼数目以原有数目为准,在亡故后可以增补,但不得私度为僧,否则治罪。

  《盛京原档》203号案例证实了上述法令:“(崇德四年)四月三十日,正黄旗大凌河守备周富,未得礼部允准,擅将已领礼部度牒之正白旗僧官彭广善所辖本牛录和尚张世茂免为僧,礼部执送法司。经审,守备乃和尚之兄,意欲免其为僧而后赎身补放庄头,其僧缺给予他人……”。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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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清太宗实录》卷六十四,第11页。
  ②《清太宗实录》卷五十八,第24页。
  ③《(康熙)大清会典》卷七十一,“礼部三二”。
  ④《淸太宗实录》稿本?卷14页。

  ⑤《盛京刑部原裆》203号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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