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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入关前如何处置强奸、通奸犯?

2014-11-16 19:26 《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 张晋藩 郭成康 1515
“通奸”,在《盛京刑部原挡》中一律用叫“latumbi”。对通奸罪的处罚轻重颇不一致。天命十年(1625年)六月,努尔哈赤命懂汉文的图沙为其“讲述事例”,图沙“在汗家过夜与汗的子的乳母私通,杀了”。崇德元年(1636年)八月,镶黄旗薛大湖与镶白旗孙得功所管金英子妇通奸,法司拟男女俱死,皇太极...

清入关前如何处置强奸、通奸犯? 图1

 

  通奸

 

  “通奸”,在《盛京刑部原挡》中一律用叫“latumbi”。对通奸罪的处罚轻重颇不一致。天命十年(1625年)六月,努尔哈赤命懂汉文的图沙为其“讲述事例”,图沙“在汗家过夜与汗的子的乳母私通,杀了”。

 

  崇德元年(1636年)八月,镶黄旗薛大湖与镶白旗孙得功所管金英子妇通奸,法司拟男女俱死,皇太极命薛大湖革职,鞭100,准折赎,降为民;通奸女人鞭100,贯耳鼻,还给其夫。在《盛京刑部原档》中则有以下案例:

 

  “镶黄旗布尔萨海牛录下根都尔之包衣额拖齐,同另一包衣女人色布得通奸,被另一包衣阿哈尼堪拿获。根都尔将通奸男女释之。阿哈尼堪又告牛录章京布尔萨海,布尔萨海既未拿通奸男女,也未察问。次日,苏拉遂往法司诉吿,审实。……奏闻,上命:‘牛录章京布尔萨海鞭五十;根都尔鞭一百,贯耳鼻之罪准折赎;通奸男女各鞭一百,贯耳鼻……’”。

 

  这个案例表明“通奸”虽属犯罪行为,但家主及本管牛录章京大都采取视而不见,告而不理的放任态度,只是控告者诉于法司,刑部才介入过问。如经审实处罚颇重。这就是胡贡明所说:“奸、盜二事,我国最重”的根据之一吧!

 

  下面再看另一例通奸案:

 

  “正白旗雅布喀牛录下半个牛录章京多索里同其伯母一库特内之妻通奸,被本牛录拖尔毕拿获,告于法司。”此案中多索里同其伯母通奸,按崇德元年(1636年)四月所定“十恶”,本应依“内乱罪”重惩,但刑部仍以通奸定罪,“只将男女各鞭一百,贯耳鼻,将多索里革职。”这表明统治阶级大力提倡的儒家纲常伦理虽已入律,但影响还较为微弱,往往仍以旧的风俗人情、道德观念来看待比较随便的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

 

  再看一条朝鲜史料:“昨夕李桧之奴,因濯衣出外,不及时限,止宿闾家。晓为清人所捉,谓与女人有奸,缚致衙门。龙骨大(按即英俄尔岱)招使臣、宰臣及李桧,责以不能检饬之罪曰:‘当奏知重治之。’既已,龙骨大以其帝命来见世子曰:‘该汉情犯,所在难贷。特以来此吃苦之故,降用轻律。其令使臣鞭一百,贯其耳。且李桧之不能制奴,宰臣不能检下,俱不无罪,而皇帝特原之,皆可拜叩头而谢其恩’”。

 

  此条所载驻盛京的朝鲜沈馆下人犯通奸罪,依满洲律治罪,可“重治”,亦可“降用轻律”,后者为“鞭一百,贯其耳”。结合《满文老档》及《盛京刑部原档》可以推断,清初通奸罪的量刑,轻则鞭100,贯耳鼻;重则处死。

 

  强奸

 

  强奸与通奸有明显区别。在满文档案中,强奸通常用“jafafidedumbi”,或“durimededumbir表示,有时也径直用“dedumbi”一词。总之,强奸是以暴力强迫为特征的,这一点,法司定罪时在概念上是明确的。

 

  根据满洲旧例,奸淫妇女论死。天命七年(1632年)正月,法克什茂海夺去汉民妇女奸淫,将其处死后,“八旗分尸八份,挂其肉于八门”。

 

  皇太极时颁布的军令及谕外藩蒙古的法令中,也有“奸淫妇女者死”的规定。《盛京刑部原挡》有以下案例:


  “正红旗杜雷牛录下守街人华木巴实、伊希达牛录下关扎二人守街时,乘夜将镶白旗萨海、博迪之两朝鲜妇人抢去奸淫。……经审,奸淫妇女是实。……将华木巴买、关扎二人在八处市场示众各一天,即斩”。

 

  正黄旗章京杨瑞的包衣杨朱,将杨章京所养无夫之妇的女孩抢去奸淫,“于八市示众各一天后正法”。以上是白身人犯奸之例。由于身分地位的不同,对犯者的处刑也有差异。例如,超品公塔瞻奸淫(dedumbi)满洲缝衣女人古达吉,法司仅拟罚银50两,上奏,皇太极仅命“饿禁两昼夜”了事。从《盛京刑部原档》分析,家下女人既为家主的财产,因此,带有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性质的强奸罪,一律照旧例从重论拟。这正体现了满洲重治强奸罪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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