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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亦亭:清朝踟蹰不前的汉人汉文化(2)

2015-02-07 10:52 徐亦亭博客 徐亦亭 4655
兴起于东北的少数民族满洲入关后,使明清之际汉人汉文化中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以及本来可以向近代民族发展的民族文化,遭到满洲贵族统治者民族压迫下的无情扼杀。


  (2)汉人汉文化在内蒙古的共同地域

  清朝满洲贵族统治者对蒙古族和蒙古地区的治理政策是,按其归顺时间的先后及其居住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清军进入中原封之后,蒙古八旗不仅要和满洲八旗一起“拱卫京师,”而且还被分驻到全国各重要城镇,为创立和巩固大清江山做出贡献。

  内属蒙古按满洲八旗编旗、佐,设官总管,属内务府管辖,是清皇室直属领地,是皇室私产,皇帝、王公按所需而征招汉人屯垦放牧。“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于是大批汉人汉文化进入这些皇室土地上耕种放牧,为促进蒙古地地区的农耕文化发展,及蒙古族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康熙帝对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十分重视。他曾派内阁学士黄茂等到蒙古地区“教养蒙古,”“引水灌田。”并谕告“择水草善地畜牧,能耕田者,勤于耕种。”还有一些蒙古王公也请求朝廷,调派汉人汉文化和蒙古族一起发展蒙古地区的耕垦农业。所以,大批汉人汉文化进入内属蒙古地区。康熙在当政时的四十六年(1707)夏天出巡塞外,见到各处皆有山东人在力田、行商,达数十万之多。汉人汉文化进入内属蒙古地区,也就扩大了汉人汉文化在蒙古地区的共同地域。

  (3)汉人汉文化共同地域的青海地区

  清朝初年,地处西北的青海被蒙古和硕特部所占有,这里主要生活着蒙古族和藏族。雍正三年(1725),清政府设西宁办事大臣以有利于对蒙古族和藏族的统治,客观上也有利于汉人汉文化的在青海的传播发展。

  青海还有聚居在循化,被称作“撒蓝回回”的撒拉族。乾隆二十七年(1762),清政府把河州同知衙门移到循化,设循化厅直接管治撒拉族。乾隆四十六年(1781),清政府镇压了撒拉族苏四十三等起义后,大批汉、满、蒙、藏等族的进入循化撒拉族地区,遂为汉、满、蒙、藏和撒拉等各民族文化交融,以及汉人汉文化在青海传播地域扩大提供了条件。

  (4)新疆的汉人汉文化共同地域

  从顺治十二年(1655)起,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就与清朝多民族统一的封建中央政府不断地往来。从康熙到乾隆的几十年间,清朝完全建立了对天山南北的统治权,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以后,天山南北路始改称“新疆。”

  清朝封建中央政府对新疆地区的统治政策是,从统一和安定出发以维吾尔族为主,联合其他民族文化,支持汉人汉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新疆、发展巩固西北边防。清朝汉人汉文化在新疆地区的扩大,对多民族统一的清朝政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符合多民族统一的中国历史以及中华民族的发展需要。

  (5)西南地区汉人汉文化共同地域的不断扩大

  汉人汉文化在西南的共同地域扩大,是与清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分不开的。清朝建立之初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仍沿用土司统治制度,然而一旦条件成熟后就改土归流。

  雍正三年(1725),云贵总督高其倬上疏指出,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将有粮之田作无粮之土,卖与绅衿商民,以致完纳无资,每至派累苗户。”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奏说,从贵阳到东川府土司统治地区,“三百六十里风,人烟俱寂,鸡犬无闻,”“田皆蒿莱,地尽荆棘,耕种不施,渔樵绝迹。”原因是土司统治下,“民不肯为,官不敢问,”以致造成“近城数十里内,肥饶之地亦半抛荒。”雍正皇帝接受鄂尔泰等的主张,从雍正四年开始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清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主要采取两种手段:一是大军压境,强制将少数民族的土官改为朝廷选派的流官,如在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清廷对云南东北部彝族地区的改土改流,就是大兵压境下革除东川土司府的,乾隆即位后对贵州苗族分兵八路围攻苗民,“先后扫荡,共毁除千有二百二十四寨。”另一种则是,通过招抚少数民族土司,让他们纳土、献田,如湖广、广西等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因为这里少数民族本身社会经济比较发展,受汉人汉文化影响较大,有改变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司制度之要求。

  (6)在台湾发展的汉人汉文化共同地域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派福建水师提督施琅攻至台湾,设台湾府下辖凤山、诸罗、台湾三县,隶福建省。康熙二十三年(1684),册载人丁仅16000多,于是以台湾地广人稀,需人垦植而开海禁,允许汉人汉文化“挈眷入台,”出现了汉人汉文化向台湾的移民高潮。乾隆初,人丁便增加至100万,嘉庆十六年(1811),台湾男女人口大约增加至2003861,还不包括高山族的人丁。 
  清政府十分发展台湾的汉人汉文化。不仅建立了台湾府儒学,还在台湾、凤山等县相继设立义学。此外,还开办了台湾书院、崇文书院、正音书院、白沙书院、学海书院等23所书院。康熙二十五年(1686)准允台湾每年进文、武童各20名,科进文童20   名,廪生、增广生各20名。次年(1689)始,允台湾人应福建乡试。

  康熙五十年(1711),按台湾地方官奏报说:“数十年来,土著之生齿日繁,闽粤之梯航日众,综稽簿籍,每岁以十数万计。”到雍正十年(1732),大学士鄂尔泰等奏称:“台湾开垦承佃、雇工贸易均系闽粤民人,不啻数十万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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